方城县的周某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购买了过期的食用油,但得不到商家的赔偿。2015年11月5日,河南省唐河县巡回法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当庭调解购物中心按价款十倍赔偿周某,共计4500元。
11月5日上午,唐河县昝岗乡岗柳村委院内,寒风瑟瑟。当闪闪发光的国徽和巡回法庭的刚刚挂在村委大门的上方,村民就陆陆续续地赶过来,坐在临时法庭前等待旁听。
70多岁的张老汉来到庭审现场,不停地问:“这是干啥哩,红布上写的啥字?”一位怀抱小孩儿的中年妇女告诉张老汉:“法院要在这里审案件。听说是在购物中心买到了过期的油,找到购物中心,购物中心还不给解决。”“那这购物中心怪,过期油可不能吃。今年夏天我买到一包过期的葵花籽,吃后恶心了半天。”张老汉说,“食品过期了还卖,坏。”
上午10时35分,唐河县法院昝岗中心法庭庭长刘永晓敲响了法槌,宣布开庭。
2015年6月23日,方城县小史店镇的周某走亲戚,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花了488元,购买8壶食用油。周某到亲戚家后才发现,8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均不同,并都过了180天的保质期。周某拿着过期的食用油,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商家不但不予退货,甚至认为是。
为自身的权益,无奈之下,周某将购物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购物中心依法赔偿。“油已经过期,但购物中心没能及时下架,去退货的时候竟然睁眼说瞎话,说我。”周某说,“我要求购物中心赔偿十倍的购物款以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购物中心则认为,此前并不知道商品已经过期,如果知道,肯定会及时撤下此产品。另周某在购物期间用手机拍摄视频,很明显是故意购买此产品,然后谋取不当利益,纯粹是的行为。
法庭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案件中,购物中心将过期食品摆放置货架,使消费者周某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了周某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最终,经法庭调解,购物中心按价款十倍赔偿周某4500元。
“过期食品可能有毒有害,食用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风险。”承办说,按照我国法律,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大家购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好保质期,如果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
“乖乖,买了过期食品还能得到这么多赔偿,法律真是为咱老百姓找想呢!”张老汉幽默的语言引起了旁听群众的一阵哄笑。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时,即使没有因该超过保质期食品而受到人身损害,也可以要求销售者在赔偿损失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即便是偶然的,这种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食品安全法》对此作了强制性严格要求,按照,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中,购物中心即在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这一义务方面有所疏忽,其对此进行的“不明知”抗辩亦不能成立。本案在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警示食品销售者应当全力尽到法律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看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免买到过期或变质食品。
刘永晓,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员,现任河南省唐河县昝岗法庭庭长。2011年12月,所在法庭被共青团南阳市委授予“青年文明号”;2015年被授予南阳市“十佳法庭”荣誉称号;2013年4月,刘永晓被南阳市委授予 “一村四警联村优秀”;2015年2月被评为“平安河南优秀调解之星”; 2016年2月份被南阳市委委授予“百优”称号。